莫讓夭壽的塑化劑趴趴走,請採取行動!
請大家寫信要求環保署:
請儘速依照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」,將DEHP、DBP、BBP、DIDP、DINP等五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,認定為第一類或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(另有一種DnOP,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)。理由如下:
- 根據環保署2009年公聽會資料,這五種毒性化學物質的生物濃縮性皆已符合該篩選認定原則的規定(生物濃縮因子皆大於500,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皆大於3),可認定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。
- 歐盟已將DEHP認定為第2類的生殖與發育毒素,DBP、BBP認定為第2類的發育毒素、第3類的生殖毒素,這已部份符合該篩選認定原則的規定(生殖毒性依歐盟分類為1、2),至少DEHP可被認定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。
另 外,請環保署儘速比照歐盟REACH(登記、評估、許可、限制)的精神,修訂毒管法(目前我國毒管法已有「評估、許可、限制」的架構,但沒有要求所有化學 品在上市前須登記的要求);同時立即修訂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」,擴大管理所有毒性化學物質,不要只管毒性高的,卻不管毒性低的。
再 來,請環保署立即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但書,把廠商申報的毒性物質排放資料公開,因為廠商的活動,若對於環境與人民健康等公共利益有 所影響,其相關資訊不應視為商業機密。這種毒性物質排放資料公開,在歐美許多國家已實行多年,但環保署卻一直漠視「公益」而以商業機密視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