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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報  2007/11/15  民意論壇
【聯合報╱李湧清/南亞技術學院通識中心教授(桃縣龜山)】

    報載內政部考慮修正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,把一些新興的少年不良行為,如中輟、出席黑幫喪禮等納入,使少年不良行為的定義更明確。

   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最早是在民國六十一年訂定,民國八十八年做第二次修正。綜觀這個源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行政命令,有許多討論空間。

    最應考慮的是,這種屬於「早期預警系統」的思考,在我們的社會中,很容易在無心操作中失掉原本的意旨。簡單的說,這個辦法是針對「少年不良行為」而定,但在現實中,往往容易變成所謂的「不良少年」。這其間之差別不可以道里計。

    因為「不良行為」是針對「行為」所做的規範;而「不良少年」卻是對於人的身分認定、是一種標籤

    更重要的是,當這個標籤一旦上身,想撕都撕不掉。絕大多數民眾,大概都不知道認定過程;而認定後的影響卻又十分深遠,所以當然要慎重。

    其次,以現有所列十五種少年不良行為的定義來看,嚴格說,絕大多數都是「概念」而不是「定義」。所謂概念,就是內涵並不固定,往往有隨人解釋的空間。例如「對父母、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、舉止粗暴」,何謂傲慢?就很難有定論。這也是法學研究者,常以「不確定的法律概念」所做的批評。先不說中輟生應否列入,
「無照駕駛汽機車」因屬於不良行為,從而使之成為不良少年,同樣會讓許多人錯愕。

    其他如「深夜遊蕩」、「逃學或逃家」、「互相鬥毆未至傷害」、「持有猥褻圖片、文字、錄影帶、光碟、出版品」等行為,同樣有研究餘地。平心而論,幾乎多數青少年大概都有過上述情事,差別在於情節、頻率與程度。若主事單位稍一不慎,很可能便讓一個青少年賠上一生。

    深夜遊蕩、逃學逃家,都如中輟一樣,行為的源頭可能是家庭與學校,卻要十幾歲的孩子負責,大人未免也太不負責任了。所以,請再仔細斟酌這個辦法與少年不良行為的定義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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